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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歉啟事:本人公開向王勝偉道歉 [復制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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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線光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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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0樓 發表于: 2009-03-13
路人甲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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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ccy2370 積分 -1 內文灌水 2009-03-13
離線leonard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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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1樓 發表于: 2009-03-13
TO19樓 g\G}b  
法律的確是這樣 #bGYd}BfD  
因為他並沒有鎖文章 !M j28  
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:O]US)VSj  
這種情況等於你在火車站開罵,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火車站 %8?XOkH)  
可是大家都可以去 Fq'Ds[wd5  
這樣變成就是公然了
離線chrisus02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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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2樓 發表于: 2009-03-13
但對方並不是什麼大型的有名人物 pSodT G$E  
'm.+S8  
而且指名道姓也不代表是指他,菜市場名很多也
離線leonard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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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3樓 發表于: 2009-03-13
問題在於在電視上變過魔術的,就只有那位
離線zoom8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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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4樓 發表于: 2009-03-13
邱毅阿你是立委ㄝ 告你還在怕他  文字遊戲 此偉非比緯  差ㄍ字差很多    這時候就要看法官了 jt3=<&*Bm  
她告你失敗  換你可以告她精神傷害  
離線leonard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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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5樓 發表于: 2009-03-14
不要亂鼓吹啦 T%w5%{dqJ  
到時候如果真的出事了怎麼辦 q$'[&&_  
要賠錢甚麼的 #q6#nfi"  
不會有人幫他忙啊
離線hang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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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6樓 發表于: 2009-03-14
先和大家說公然侮辱(§309)和誹謗罪(§310)的差別 Av!xI  
公然侮辱是指沒有說明具體事實的謾罵,例如「XX娘」。 r(JP& @  
保護法益為個人感情,罪刑較低。 m |Sf'5fK  
誹謗罪基本上是有說不實但具體的事實,例如某人偷了我的錢。 a&u!KAQ  
保護法益為外在名譽,罪刑較高。 q2*1Gn9!j  
網誌上既然有說明實際的情形,便是誹謗罪。 Y)DF.ca(  
$f+cd8j?o  
把事情PO在網誌上算不算意圖散布於眾,我目前沒有去找判例和判決。但我想八九不離十應該是算的。 HJt '@t=Ak  
另外我看了網誌,這是涉及私德的,基本上告不贏,但我想po的人不用太緊張,這樣的程度的犯行不至於真的抓去關,罰金或判緩刑比較可能。建議你們還是私下和解吧。 e<+b?@}=B  
1,+swFSN  
刑法 第 310 條       Wu'9ouw!  
(誹謗罪) \s7/`  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 g-4ab|F  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 mQ2=t%  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.TNGiUzG  
罰金。 DC0O N`  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l YpoS  
關者,不在此限。
NKl`IiGv  
A[m<xtm5K  
補充一個網址: u@t~*E5BpM  
http://blog.sina.com.tw/qq1200/article.php?pbgid=8568&entryid=131
[ 此帖被hangy在2009-03-14 10:56重新編輯 ]
離線tops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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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該作者 27樓 發表于: 2009-04-14
PO在網路上惡意攻擊他人並指名道姓(包含對方暱名/本名/信箱  或  在他人的BLOG發文)~而且無法證實事情屬實者~被毀譽者可以採取法律途徑~並到警局備案~同時找律師詳談相關事宜~ 1(RRjT 9  
1.TIUH1  
vU(fd!V ?  
而公眾環境是包含3人以上的場合 意指包含  網路 (例如 :BOLG  論壇  個人網站  聊天室...等)  與  其他公共場所~而大樓的電梯與1對1的MSN等通訊軟體~則不包含在此規定內~ T#i~/  
/1$u|Gs *  
lJ,\^\q  
不過~通常~警方遇到這類狀況~也只會建議雙方私下談和~除非被毀譽者堅決提告... .gt;:8fw{  
VLJ]OW8cO  
>V4r '9I  
而發起毀謗文者之文章~若其他網友回文也跟著一起謾罵之情況~亦同
[ 此帖被topsan在2009-04-14 22:47重新編輯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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