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第13樓gmd93于2007-08-14 18:21發表的 :
那你要找出人身攻擊與汙辱的字眼才算成立
只要成立那篇短訊就成為犯罪證據,公開也不侵權
老大你別在逗了 = =
就隱私權在民法上的定義
是屬於民法第195條人格權的一種
公開信件是否有侵害人格權
端看公開的內容是否足以侵害到寄件人人格
以本例來看...應該是沒有到這程度
就刑事責任來說
收件人公開並不會違反刑法,因為信本來就是要給他看的
除非是第三人公開,才會有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的刑責
不過....這並不代表信是可以亂公開的
如果信的內容達到文學創作的程度
收件人公開信件便侵害了著作權法第15條所保障的著作人的公開發表之權利 XD
還有....民事案件請寫好訴訟狀後到法院申告,警察才不會管這種事 = 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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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是怎樣,法律論壇嗎
重點到底是什麼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