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民國94年1月26日公佈施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槍砲、彈藥、刀械之意義)中所指刀械:係指武士刀、手杖刀、鴛鴦刀、手指虎、鋼 (鐵) 鞭、扁鑽、匕首 (各如附圖例式)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,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。及第六條 刀械之禁止事項):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
。
並未不包括蝴蝶刀,且警政署內政部業於2001年11月20日公告解禁蝴蝶刀之管制,故蝴蝶刀非違禁品,警察對於單純的持有並不會管,但是若被用來作為犯罪之用〈工具〉則另當別論了。
奇摩知識+