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權法
第 3 條
十一、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
第 6 條
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
第 28 條
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但表演不適用之。
第 92 條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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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實務上還是得要大鬥法,裡面是有很多洞可以鑽。 XD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