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第22樓j.ting于2009-03-26 00:17發表的 :
其實這個問題我也有想過
比如Shawn Farquhar 用史汀的音樂表演
.......
著作權法第92條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
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
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電視台是有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簽約的,
所以大部份的歌曲都可以合法公開播送。
--
君不見所有的社團成發都禁止別人錄影,以防留下證據。 (誤)